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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2-12 来源: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 点击量: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

鉴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一些国家和地区相继针对中国公民采取入境管制措施,为了保障我校教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单位和学校相关会议和通知精神,特将近期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出访审批。原则上原定于2、3月份出访的所有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包括前期已获批件的团组,均应推迟或取消。若有非常特殊情况且经充分研判确有出访必要的团组(包括前期已获批件的团组),需经所在部门(学院)、组织或人事部门同意后提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上报校党委讨论研究同意后,向浙江省外办和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因公出国(境)任务,出访人员需提前向前往国家或地区驻华代表机构、航空公司或国(境)外邀请单位等了解清楚入境管制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相关政策,避免出入境滞留或遣返,同时做好行前准备,购买出访期间国(境)外医疗保险,加强个人防护等。

二、加强在外团组联系与管理。对于已在外执行出访任务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教职工所在部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应指派专人与之联系对接,纳入日报,若教职工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应第一时间在当地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就诊,属于疑似或者确诊病例的,须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报告。

三、严格回国(境)管理。原则上如无特殊情况,所有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均须按期回国(境),且教职工在回国(境)前需确认自己无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感染症状,并将返程计划等情况提前向所在部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报备。如遇因疫情期间出入境管控措施或其他相关政策导致的延期回国(境)等特殊情况,须立即向所在部门(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报告,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上报学校,经校党委讨论研究同意后向浙江省外办和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回国(境)。教职工在返程中要加强个人防护,尽量减少与他人接触交流,自觉遵守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规定。

四、其他有关事项。对于因疫情原因取消出访且前期已获批件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若已付护签费用、机票等相关费用不可退且需要报销的,应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据,根据因公出国(境)报销相关政策和流程据实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