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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4-09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央对台工作方针,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更多的台湾地区学生来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增强他们对祖国的认同感,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特设立台湾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台湾地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认同一个中国,拥护祖国统一;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大陆学习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 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6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3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5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80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4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4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6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16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3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5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6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16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310名,奖学金每生每学年7000元。

国家根据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台湾学生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台湾学生根据上述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提交《台湾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台湾学生学籍信息。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台湾学生在校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下达台湾学生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4.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台湾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5.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第七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教育部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名单下发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教育部年度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九条 教育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

第十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台湾学生奖学金有关组织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台湾学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学金 按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台湾学生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获奖的台湾学生,学校应继续加强管理和教育,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 有反对“一个中国”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5〕3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