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港澳及华侨学生来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增强他们的祖国观念,激励他们勤奋学习、积极进取,特设立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面向在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港澳本专科学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华侨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三条 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一国两制”方针;
2.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入学考试成绩优秀或在校期间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第三章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第四条 奖学金的类别、等级、名额及奖励标准:
1.本专科学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190人,每生每学年8000元;一等奖1000名,每生每学年6000元;二等奖160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三等奖2700名,每生每学年4000元。
2.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40人,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一等奖50名,每生每学年10000元;二等奖120名,每生每学年7000元;三等奖260名,每生每学年5000元。
3.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分四个等级,其中,特等奖20人,每生每学年30000元;一等奖30名,每生每学年15000元;二等奖60名,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三等奖100名,每生每学年7000元。
中央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奖学金等级、名额和奖励标准。
第四章奖学金的申请、评审
第五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2月10日前评审完毕。
港澳及华侨学生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或科研院所提出申请,提交《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六条 港澳及华侨在校生奖学金评审程序:
1.每年9月开学后,各招生单位应及时更新港澳及华侨学生学籍信息。
2.教育部根据各招生单位全日制港澳及华侨学生在读人数等有关数据,经商财政部同意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按隶属关系向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下达奖学金名额。
3.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确定并下达所属各有关单位的奖学金名额。
4.各有关招生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受理港澳及华侨学生的申请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等额评审,确定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并公示。
5.公示结束后,各有关招生单位于每年11月10日前将建议获奖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教育部。
第七条 奖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审及审批等管理工作由教育部归口管理。教育部对有关主管部门报来的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审批,并将审批通过名单下发各有关单位。
第五章奖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 财政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下达教育部年度奖学金经费预算。
第九条 教育部按程序将资金拨付给有关招生单位。
第十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应当按照审批通过的获奖学生名单,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有关招生单位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奖学金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奖学金全部用于符合条件的港澳及华侨学生。
第十二条 各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应当对奖学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奖学金按时发放到位。
第十三条 奖学金资金管理接受审计、教育、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获奖学生,招生单位应继续加强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 有反对“一国两制”的言论或行为;
2.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参加非法社团组织;
3.违反校规、校纪。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6〕129号)同时废止。